并购定价的方法包括哪些内容?
并购定价的方法主要包括净资产法、清算价值法、市盈率法、净现金流折现法等。
净资产法和清算价值法是从静态清算的角度衡量目标企业的价值,忽视了资产整体经营的价值,适用于评估长期处于困境、业已停产或等待破产清算的企业。
市盈率法和净现金流折现法是从持续经营的角度出发,从市场股价和未来现金流量方面评价企业价值,考虑了目标企业的后续经营能力,对于一般的并购对象或者在估计协同效应时较为适用。
并购定价的影响因素有什么?
虽然并购定价主要由目标公司的价值评估确定,但实际交易中会受到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是否存在竞购者、并购谈判时间、就业安置问题、政府制定的收购规定等。
1、竞购者与自大假说。
Roll(1986)提出的自大假说认为,主并企业的管理者可能会高估自身的管理能力和目标企业的价值,从而高价收购目标企业,并在并购整合中失败,减少主并企业的股东财富。这种定价高估的现象在存在竞购者的情况下更易出现。其后诸多学者的研究都表明当存在竞购者时,主并企业容易出价过高,主并企业的股价会随着并购公告的发布而走低。
2、并购谈判时间。
重大并购事项从谈判直至交易完成费时较久,有的甚至长达数年,这可能导致之前认为合理的并购价格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得不适宜。2008年中联重科高溢价收购CIFA公司,业界存在不少质疑和争议。待雷曼破产引发全球,中联重科出价过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因为其定价所依据的预期盈利均难以实现。
3、就业安置问题。
在我国,不少并购交易中民营企业是主并方,国有企业是被并购方。主并方扩张的欲望越强,其对价格的承受能力就越大。尤其是在一些竞争激烈的行业,扩大市场份额比维持盈利可能更为管理者所看重。对被并购方而言,由于多年经营不善、连年亏损,集团、大股东、政府将之视为包袱,急于摆脱,这时的定价往往不会太高,谈判的关键在于如何妥善解决众多国企职工的就业安置问题。如在三九万东并购项目中,被并购方东风药厂所拥有的北京三环的土地资源变卖后是足以偿债的,但若破产,则千名职工的就业安置就成了一个大问题,因此企业选择并购之路。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主并方来说,若能妥善解决就业安置问题,则降低并购价格是有商量余地的。
4、收购法规。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历来是我国并购政策的底线。我国政府部门(主要为证监会和国资委)在批复国有资产转让时,都会要求转让价格应高于国有企业的净资产,即净资产溢价转让。随着全流通时代的到来,证监会甚至提出将来应以股价而非净资产作为是否溢价转让的参考,以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些政策为并购国有企业设置了价格方面的限制,并购定价过低可能会受到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查,甚至导致并购项目搁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