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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程序具体有哪些(劳动仲裁与仲裁的区别有哪些)

劳动仲裁的程序具体有哪些?

1、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提交劳动仲裁的申请;仲裁委五日内审理并答复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开庭;当事人质证和辩论;作出裁决前先行调解;作出裁决。

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仲裁与仲裁的区别有哪些?

1、劳动仲裁就是在职工与企业事实上已形成了劳动关系(或签合同或未签)的前提下,主要是解决个人和单位的劳资纠纷等问题。劳动仲裁委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2、而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带有民间性质的机构,主要解决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3、发起条件也不一样,劳动仲裁由法律规定为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而经济仲裁只能在双方有明确具体的仲裁协议才能发起。

4、仲裁结果也不一样,不服劳动仲裁可以提起诉讼,而经济仲裁则属于一裁终局,不能在提起诉讼。

5、劳动争议仲裁与一般民事争议仲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纠纷处理程序,对于二者的差异,应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6、仲裁范围上,劳动仲裁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民事争议仲裁解决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以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7、管辖范围方面,劳动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当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民事争议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制度,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8、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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